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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瀚新材: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4

证券代码:301076 证券简称:新瀚新材 公告编号:2024-017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瀚新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4月12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情况

1、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召开了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具体内容如下:以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134,524,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5元(含税),共派发现金股利20,178,600.0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不送红股,不转增。若在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股本发生变化的,公司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2、公司股本总额自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未发生变化。

3、公司本次实施的分派方案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一致。

4、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方案的实施距离股东大会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34,524,000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5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35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3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5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4月29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4月30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4月2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4月30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3、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首发前限售股。

4、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4月22日至登记日2024年4月29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

序号股东账号股东名称
101*****949张萍
201*****892汤浩

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留新及秦翠娥、股东汤浩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本次除权除息后,前述股东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格调整为17.43元/股。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将进行调整,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履行调整程序并披露。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崇福路51号公司证券事务部

咨询联系人:李翔飞

咨询电话:025-58392388 传真电话:025-58393199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确认方案具体实施时间的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4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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