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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星: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4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16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变更和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准则执行,对公司的会计政策和相关财务信息进行的相应变更和调整,无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日期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准则解释第16号》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于2023年1月1日执行准则解释16号的该项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准则解释16号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即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日之间发生的适用准则解释16号的单项交易,公司按照准则解释16号的规定进行调整。对于2022年1月1日因适用准则解释16号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公司按照准则解释16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2022年1月1日的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因执行该项会计处理规定,公司追溯调整了2022年1月1日合并财务报表的递延所得税资产979.70元,相关调整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影响金额为979.70元,其中盈余公积为97.97元、未分配利润为881.73元。公司母公司财务报表相应调整了2022年1月1日的递延所得税资产979.70元,相关调整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影响金额为979.70元,其中盈余公积为97.97元、未分配利润为881.73元。同时,公司对2022年度合并比较财务报表及母公司比较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追溯调整如下: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合并)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母公司)
调整前调整后调整前调整后
资产负债表项目:
递延所得税资产21,714,350.0621,715,971.4917,759,417.9717,761,039.40
盈余公积63,208,303.2163,208,401.1863,208,303.2163,208,401.18
未分配利润700,145,381.02700,146,904.48552,647,299.74552,648,823.20
利润表项目:
所得税费用-8,111,933.28-8,112,575.01-2,320,435.87-2,321,077.60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准则及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

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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