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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星: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肖长清)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4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担任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和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公司的经营发展提出建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现将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拥有专业资质及能力,在从事的专业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本人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如下:

肖长清:1965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管理系硕士研究生,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1985年7月-1991年7月在航空部605研究所工作;1994年2月-2000年12月任君安证券投资银行部业务经理,经世德理公司高级经理、副总经理;2001年3月-2004年担任平安证券投资银行总部业务总监职务;2004年10月-2007年1月担任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并购部董事总经理职务;2007年2月-2009年1月担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董事职务;2009年2月—2018年3月担任国盛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深圳业务部总经理职务;2018年3月至今,担任深圳市合利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2021年8月至今,担任江西生物制品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职务。2022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兼职情况:本人除在公司任职独立董事外,无兼职独立董事的情形。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况的说明

经过自查,本人任职期间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1、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没有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也未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

2、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附属企业任职,不存在与其存在重大业务往来的情形,也不在与其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3、本人没有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公司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个人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权益。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董事 姓名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 次数本年应参加股东大会次数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缺席次数
肖长清111110--55-

2023年度,公司完成了第五届董事会换届选举,本人继续担任董事会独立董事。报告期,公司共召开11次董事会会议和5次股东大会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认真审阅会议资料,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重点关注公司经营情况,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设性意见,审慎行使表决权,对相关事项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积极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2023年度,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没有提出异议,对相关议案均投赞成票。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1、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3年任职期间,公司未发生应当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事项。

2、本人担任第四届、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2023年度履职情况如下:

(1)本人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7次,按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等制度规定,对公司财务报表、内部审计、关联交易、担保、募集资金使用、资

金占用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仔细审阅各项资料及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并对会计师事务所续聘等事项进行审议,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

(2)本人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4次,严格按照《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等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五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对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二期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是否成就以及2022年董监高实领薪酬进行审查,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三)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情况

根据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本人在公司年报编制和业绩预告期间开展了以下工作:

1、在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本人与审计委员会及年审会计师进行了沟通,了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及审计重点关注事项;

2、在公司2023年年报业绩预告期间,本人与会计师召开沟通会议,听取会计师对影响公司业绩不确定因素和会计处理;

3、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年报初步审计意见后,本人与会计师召开沟通会议,听取会计师对财务报表编制情况及其他关键审计事项的汇报。

(四)现场工作与公司配合情况

2023年任职期间,本人不仅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股东大会会议,公司每月召开一次总经理办公会,均会邀请一名独立董事参加,一方面是对公司经营有充分的了解,二方面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进行监督,三是公司给的经营管理提供合理化建议,本人也积极参加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新项目建设、内控体系建设及执行等方面的汇报,密切关注公司治理、生产经营管理和发展等情况,并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了“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协同性管理及精细化管理,提高劳动效率,降低成本”建议。此外,本人参加了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网上业绩说明会,与中小股东进行了沟通交流。

本人在履职的过程中,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工作人员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使我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动态,对于

提出的意见建议,公司积极予以采纳,为有效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提供了保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审查,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并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公司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未发生违反承诺事项的情况。

(三)内部控制执行评价报告情况

报告期,本人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在设计与执行等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能够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有效控制和监督作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目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运作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本人对公司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对审计事务所的执业资格,是否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等进行了审查,认为公司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提名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本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阅候选人履历,9名董事候选人具备专业能力和任职资格,能够胜任相应的岗位职责;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本人对公司第五届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拥有履行职责应具备的能力,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被禁止任职和市场禁入处罚且尚未解除等情形。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津贴方案及高管薪酬方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津贴方案和高管薪酬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调动人员积极性,促进公司长远发展,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是否成就

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本人对公司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本人对公司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及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主要是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九)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

本人对公司2022年度以及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审查,对公司变更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募投项目的变更、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

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本人对公司202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基于公司2022年度不具备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且公司未来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所做出的重要决定,留存未分配利润将用于补充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以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新项目建设对资金的需求,有利于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符合公司现行的利润分配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

报告期,本人对公司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报告期的资产状况及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二)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报告期,本人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原材料铝锭、碳酸锂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为了利用期货套期保值功能,有效减少和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相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就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编制了可行性分析报告,业务开展具有可行性,并已制定了《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进一步规范业务流程,防范风险。

(十三)大股东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报告期,本人对大股东深圳市岩代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交易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关联董事已履行了回避义务;本次大股东深圳市岩代投资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其他事项

(一)报告期,本人没有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二)报告期,本人没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三)报告期,本人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五、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及所有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24年,本人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恪尽职守,勤勉尽职,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督促公司稳健经营、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肖长清2024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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