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光线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中信证券对通光线缆《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有关内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孙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层面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督;业务流程层面包括资金活动、采购业务、销售业务、关联交易、担保业务、财务报告、募集资金、套期保值等。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按照孰低原则):
缺陷等级 缺陷影响 | 重大 | 重要 | 一般 |
对财务报告的影响(错漏报占利润总额%) | ≥5% | 3%~5% | <3% |
直接经济损失占销售收入或资产总额% | ≥1% | 0.5%~1% | <0.5% |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2)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3)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4)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无效;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帐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5)公司内部审计职能无效;
(6)控制环境无效;
(7)沟通后的重要缺陷没有在合理的期间得到纠正。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类型 | 直接财务损失金额 | 重大负面影响 |
一般缺陷 | 人民币500万元以下 | 受到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
重要缺陷 | 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含)及2000万元以下 | 受到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
缺陷类型 | 直接财务损失金额 | 重大负面影响 |
重大缺陷 | 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含) | 受到国家政府部门处罚,且已正式对外披露并对本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根据对内部控制目标实现影响程度,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分为一般缺陷、重要缺陷和重大缺陷。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性的认定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另外,以下范围通常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
(1)严重违反法律法规;
(2)政策性原因外,企业连年亏损,持续经营受到挑战;
(3)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4)并购重组失败,新扩充下属单位经营难以为继;
(5)子公司缺乏内部控制建设,管理散乱;
(6)中高层管理人员纷纷离职,或关键岗位人员流失严重;
(7)媒体负面新闻频频曝光;
(8)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中对“重大缺陷”问题未得到及时有效的整改。
二、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2023年9月,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通光海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光电”)与公司参股公司江苏海通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达”)签订借款协议,海洋光电向海通达提供借款,借款总额650万,借款时间自2023年9月19日至2023年10月19日止,借款利率为年息3.45%。该笔借款用于支持海通达业务顺利开展。海通达其他股东之一通光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次借款事项提供全额担保,海通达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相应提供借款。截至2023年10月12日,公司已全部收回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的本金及利息,未对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本次借款发生前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分别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追认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对本次关联方非经营性往来事项相关人员进行约谈,并加强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和工作能力,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除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外,报告期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三、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2023年9月,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通光海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光电”)与公司参股公司江苏海通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达”)签订借款协议,海洋光电向海通达提供借款,借款总额650万,借款时间自2023年9月19日至2023年10月19日止,借款利率为年息3.45%。该笔借款用于支持海通达业务顺利开展。海通达其他股东之一通光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次借款事项提供全额担保,海通达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相应提供借款。截至2023年10月12日,公司已全部收回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的本金及利息,未对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本次借款发生前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公司分别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追认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对本次关联方非经营性往来事项相关人员进行约谈,并加强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和工作能力,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除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外,报告期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四、保荐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上市公司出于支持参股子公司顺利开展业务的考虑向海通达提供借款,该财务资助事项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和资金使用,
也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虽然参股公司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相应提供借款,但参股公司其他股东之一通光集团为此次借款提供担保,该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整体风险可控。该事项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但是上述财务资助的本金及利息已如期归还,且上市公司已履行该事项的追认程序,未对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通光线缆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任梦飞 | 郭丽华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