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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仪股份: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4

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4月16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于2024年4月23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徐静静女士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应到会监事3人,实际到会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监事会认为: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规则》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均为公司在职员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谢立群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股东,除此之外,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4、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公司和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4月23日,授予价格以16.14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3名激励对象授予166.5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4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和《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截至首次授予日)》。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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