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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凌信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4

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健全董事会运行和监督机制,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针对公司具体情况,对公司经营战略的实施进行跟踪研究,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和措施;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四)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六)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七)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其他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审计委员会决定应当由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内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等专业机构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下列事项的相关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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