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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新药业: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4

证券代码:603235 证券简称:天新药业 公告编号:2024-021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情况

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公司注册地址将由“江西省乐平市乐安江工业园”变更为“江西省乐平市工业园”,公司法定代表人将由“董事长许江南先生”变更为“总经理余小兵先生”。

公司将对上述变更事项一并修改《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其中对《公司章程》第一章第5条关于公司住所的内容进行修改,公司变更后的住所为江西省乐平市工业园;对《公司章程》第一章第8条、第五章第112条、第五章第113条关于法定代表人的内容进行修改,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

上述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和更新情况并结合公司经营管理需要,为了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的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5条 公司住所:江西省乐平市乐安江工业园; 邮政编码:333300。第5条 公司住所:江西省乐平市工业园; 邮政编码:333300。
第8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8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26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24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24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24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26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24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24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即可,无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24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56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第56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股东对有关提案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会议资料。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80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以自行申请回避,本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董事会可以申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董事会有义务立即将申请通知有关股东。有关股东可以就上述申请提出异议,在表决前尚未提出异议的,被申请回避的股东应回避;对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监事会对申请做出决议。第80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以自行申请回避,本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董事会可以申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董事会有义务立即将申请通知有关股东。有关股东可以就上述申请提出异议,在表决前尚未提出异议的,被申请回避的股东应回避;对申请有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效。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78条规定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异议的,可以要求监事会对申请做出决议。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效。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78条规定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83条 董事候选人及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一) 非独立董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按本章程第57条的要求公布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二) 独立董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按本章程第57条的要求公布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第83条 董事候选人及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一) 非独立董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按本章程第57条的要求公布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二) 独立董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按本章程第57条的要求公布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
(三) 监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按本章程第57条的要求公布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职责。 (四)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三) 监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按本章程第57条的要求公布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职责。 (四)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110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按照股东大会的批准可以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第110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按照股东大会的批准可以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且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112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第112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113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第113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其他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其他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或授权法定代表人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117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总经理。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董事会可以随时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第117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3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总经理。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董事会可以随时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154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包括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方式)。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监事会可以随时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154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包括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方式)。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3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监事会可以随时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165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 利润分配总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 利润的分配形式及条件第165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 利润分配总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 利润的分配形式及条件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 利润分配周期 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 现金分红 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积极推行现金分红: 1.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 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目前发展阶段、自身盈利水平拟定现金分红的金额和比例,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 利润分配周期 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 现金分红 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积极推行现金分红: 1.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 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目前发展阶段、自身盈利水平拟定现金分红的金额和比例,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
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六)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七) 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 1.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需分别经公司董事会出席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二分之一以上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六)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七) 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 1.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需分别经公司董事会出席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出
独立董事通过,出席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4.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涉及利润分配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八) 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现行利润分配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重大投资、发展规划等方面的资金需求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审议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在公司定期报告中就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进行详细的说明。 (九) 完善公司分红政策的监督约束机制 1. 公司应综合考虑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席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2.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3.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八) 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现行利润分配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重大投资、发展规划等方面的资金需求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采用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表决条件。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九) 完善公司分红政策的监督约束机制 1. 公司应综合考虑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
规划,明确各期利润分配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其期间间隔等; 2.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3. 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独立发表意见; 4.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5.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的,应当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其中,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 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 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规划,明确各期利润分配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其期间间隔等; 2.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3.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4.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 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 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5)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168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168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169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169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除上述条款修订内容、条文增删引起的序号及交叉引用调整、个别非实质性文字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将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工商变更、备案手续将于股东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成。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备案并签署相关文件,授权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

特此公告。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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