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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立科技: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4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立科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本立科技 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本立医药有限公司、临海本立科技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治理结构、组织架构、人力资源、企业文化、销售管理、采购管理、生产与质量控制、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财务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内部审计、信息披露、信息传递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产管理、资金管理、人力资源、投资管理等风险。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对于高风险领域的关注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等相关法律规范的要求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标准: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①重大缺陷

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财务报告错报金额达到或超过合并财务报表利润总额的10%,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②重要缺陷

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大于或等于合并财务报表利润总额的5%,但小于10%,则认定为重要缺陷。

③一般缺陷

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合并财务报表利润总额的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①重大缺陷

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应认定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A、公司内部控制无效;

B、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和不利影响;

C、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但公司内部控制未能识别该错报;

D、已经发现并报告给董事会和经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加以改正;

E、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②重要缺陷

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应认定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A、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B、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C、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或实施相应的控制机制,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D、对于编制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E、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③一般缺陷

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标准:

(1)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①重大缺陷

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或造成直接财产损失达到或超过合并财务报表利润总额的10%,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②重要缺陷

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或造成直接财产损失达到或超过合并财务报表利润总额的5%,但小于10%,则认定为重要缺陷。

③一般缺陷

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或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小于合并财务报表利润总额的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①重大缺陷

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应认定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A、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B、违反相关法规、公司规程或标准操作程序,且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出现重大安全生产、环保、产品(服务)事故;

C、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造成按上述定量标准认定的重大损失;

D、其他对公司负面影响重大的情形。

②重要缺陷

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应认定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A、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出现一般失误;

B、违反公司规程或标准操作程序,形成较大损失;

C、出现较大安全生产、环保、产品(服务)事故;

D、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E、内部控制重要或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③一般缺陷

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其他可能对投资者理解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内部控制情况或进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内部控制信息。

五、会计师对本立科技内部控制的鉴证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24]第ZF10288号的《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鉴证结论如下:“我们认为,本立科技于2023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六、保荐机构对本立科技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沟通交流;与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人员沟通交流;查阅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等会议资料、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等相关文件;查阅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查看办公现场等措施,从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合规性、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23年度,本立科技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立科技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

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本立科技《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行的实际情况。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刘逢敏 郑益甫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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