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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和成: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4年0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委员会提供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财务负责人共同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时间,进场审计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二十个工作日。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编制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提供审计委员会初步审核,审计委员会应出具书面意见。 第七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应保持与年审会计师的及时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并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

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核,并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审计过程中,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公司年报审计事项时,应在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可在权限内成立年报审计工作小组,授权年报审计相关工作,行使审计委员会部分职能,年报审计工作小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履行职责给予充分的支持和配合。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其他中介机构为其出具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规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的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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