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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信技术: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证券代码:300565 证券简称:科信技术 公告编号:2024-032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相关要求进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和变更日期

1、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前述规定,公司自 2023 年 1 月1 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2、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和“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前述规定,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

根据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单项交易),不适用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在交易发生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对于在首次施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以及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关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

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附有契约条件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的贷款安排,且企业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取决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应遵循的契约条件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以使报表使用者了解该负债可能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清偿的风险;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规

定时,应当按照本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

2、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信息,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披露流动性风险信息时,应当考虑其是否已获得或已有途径获得通过供应商融资安排向企业提供延期付款或向其供应商提供提前收款的授信;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规定时,无需披露可比期间相关信息。

3、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规定时,应当按照本规定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首次执行日后开展的售后租回交易进行追溯调整,本解释内容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若提前执行还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等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主要指标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出现盈亏性质改变,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关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

因执行该项会计处理规定,本公司追溯调整了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未分配利润、所得税费用,相关项目追溯调整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2022.12.312023.01.012023.01.01
调整前影响金额调整后
递延所得税资产54,931,723.584,239,559.2659,171,282.84
递延所得税负债269,080.603,955,700.334,224,780.93
其他综合收益-395,058.76-88,709.12-483,767.88
未分配利润44,818,900.58395,323.7545,214,224.33
少数股东权益-4,646,937.50-22,755.70-4,669,693.20
所得税费用-11,964,268.81-173,302.35-12,137,571.16
少数股东损益-10,114,321.32-22,755.70-10,137,077.02

本次追溯调整对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等主要财务指标无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出现盈亏性质改变。

2、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和“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

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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