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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信技术: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〇二四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 3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 7

第四章 附 则 ...... 8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和《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年报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报不得

披露。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第四条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年报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年报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第五条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

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

请披露。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

而当然免除。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因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第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负责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第十一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的原则;

2、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3、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

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第十四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

的权利。第十五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及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的认定标准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重大差错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

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

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

第十七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第十八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

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第十九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

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汇

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公司审计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第二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6、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分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

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而定。

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都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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