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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土科技: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加强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度财务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制度,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管理制度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第四条 公司管理层应安排独立董事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六条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根据独立董事的要求安排独立董事再次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的

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如独立董事的意见未获采纳,独立董事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上述沟通过程、意见及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等重大事项发表专门会议审议意见。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的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第十四条 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30日内和年度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与上述年报工作相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办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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