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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立液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防范、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管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章程、《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或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包括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当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无法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1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

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1名委员代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3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3年内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审计委员会根据本议事规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督导内部审计部门按照年度审计计划对公司进行内部审计,将审计结果提交审计委员会并进行汇报。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与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召开前3天须通知全体委员。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也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含2/3)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1名委员有1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口头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除《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电子邮件方式、电话会议等方式进行,并由参会委员签字或电子邮件回复确认会议结果或会议决议等会议文件。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内控审计部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审计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可以采用口头、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和5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

况。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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