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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峰集团: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结合在任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并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在任独立董事刘伟先生、王海燕先生、林长鸿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在任独立董事于2023年度任职期间的任职经历以及相关自查文件,2023年度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在任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处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董事会认可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4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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