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71 证券简称:福石控股 公告编号:2024-026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拟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2年3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2022年3月24日,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2年3月25日至4月3日,在公司指定地点公示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期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2022年4月6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86),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四)2022年4月11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五)2022年4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六)2022年4月1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100)。
(七)2023年4月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八)2023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九)2023年6月1日,公司披露《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1),首次授予第一批次的69名激励对象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归属数量为2,576.9750万股,归属日为2023年6月2日。
(十)2024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6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
所述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100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监事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6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作废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00万股。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一)本次首次授予部分归属、本次预留部分归属及本次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进入第二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本次首次授予部分归属和预留授予部分归属的条件均已成就,相关归属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已经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公司尚需依据有关规
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3、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4、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