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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石控股:关于重大诉讼暨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暨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终审裁定。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3. 本次案件涉及金额:人民币36,217.92元。

4. 清偿方式:不涉及清偿赔付。

5. 对公司损益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针对可能面临的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计提预计负债36,204,948.90元,前述预计负债需根据诉讼时效及最终判决确定冲回金额,对公司损益的影响仍有待评估。

6. 公司投资者民事诉讼案一审均已完结,其中有38位股民不服一审判决申请上诉或再审。上诉或再审案件中,有4例判决股民败诉,公司暂无一审或二审被判决败诉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仍有其他同类案件尚未判决,请投资者注意风险,谨慎投资。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前期公告的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案件之中的部分案件的终审判决书,参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予以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一)投资者索赔民事诉讼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4号】,公司因虚假陈述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行政处罚。部分投资者认为该处罚所述的虚假陈述等行为导致其投资遭受损失,并将公司诉至北京金融法院。北京金融法院已对案件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黄晓靖、周元萍不服北京金融法院的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依法受理此案。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关于上述案件应披露的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8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关于重大诉讼暨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及定期报告。

3.诉讼情况

北京高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晓靖、周元萍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北京高院裁定准许黄晓靖、周元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28.26元,减半收取364.13元,分别由黄晓靖、周元萍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4.截至目前的进展情况

终审判决结束。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仲裁及诉讼

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三、诉讼审理情况及对公司影响

对公司损益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针对可能面临的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计提预计负债36,204,948.90元,前述预计负债需根据诉讼时效及最终判决确定冲回金额,对公司损益的影响仍有待评估。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京民终746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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