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就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年度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对2023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内容。
二、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结合目前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建立了较完善的适合公司管理要求和发展需要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目前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运作、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未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发生。
三、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经营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