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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胜智能:资金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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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管理。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股东。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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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

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5、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禁止的其他占用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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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其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部是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日常实施部门,应定期检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防范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的发生。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为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以及防范机制和制度执行的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浙江监管局和深交所报告和公告,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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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以按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通过“红利抵债”、或者“以股抵债”等方式偿还侵占资产,具体偿还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对表决进行回避。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1/2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在该临时股东大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十五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和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视情况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对负有重大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

第十八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公司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不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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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二〇二四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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