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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胜智能:授权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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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授权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规范化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总经理、董事长的授权以及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必要的授权。第三条 授权管理的原则是,在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议,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本制度、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定的董事会职权或股东大会授予的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在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六条 运用公司资金、资产及签订重大合同的决策权限划分:

(一)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包括企业股权、实物资产或其他财产权利,不含工程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等对内投资)

1、拟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不含股权)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在5%以下的,由公司总经理批准;5%以上30%以下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超过30%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公司购买、出售、置换股权的交易绝对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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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批,超过50%且绝对值超过5,000万元的则由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购买、出售、置换的,以其累计数计算购买、出售、置换的数额。

(二)关联交易:按照公司制定的相关关联交易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三)风险投资(包括金融证券投资、高新技术开发投资等)。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由董事会批准;超过50%且绝对值超过5,000万元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四)对外担保:按照公司制定的相关对外担保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五)对外投资

投资金额(或连续12个月累计额)占公司净资产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由董事会批准;超过50%且绝对值超过5,000万元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六)对内投资(包括工程项目、固定资产建造、更新改造)

投资金额(或连续12个月累计额)或交易金额占公司净资产值的比例在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由总经理批准;超过10%且在50%以下的,绝对值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不超过5,000万元,由董事会批准;超过50%的且绝对值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七)重大合同(包括购销合同、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对外赞助与捐赠、承包、租赁等)

1、购销合同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①销售合同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批准,合同额超过10,000万元,由经营管理层讨论决定。

②非长单(长单合同指期限半年以上的合同)的采购合同,单一合同不超过2000万元的由总经理批准;超过2000万元的,公司总经理应报告公司董事会,经董事会批准后可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的人员签订该合同。

③长单采购合同,单一合同不超过5000万元的由总经理批准;超过5000万元的,公司总经理应报告公司董事会,经董事会批准后可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的人员签订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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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时,应提交与签订该合同相关的资料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

本款所述采购合同,是指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合同;本款所述销售合同,是指公司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合同。

2、其他合同

合同涉及的金额或同一对象连续12个月累计额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5%以下的,由总经理批准;超过5%且在30%以下的,公司总经理应书面报告公司董事会,经董事会批准后可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的人员签订该合同;超过30%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3、 对外赞助、捐赠应符合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对外赞助、捐赠等相关金额(或连续12个月累计额)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净利润的4%(仅限于公益类捐赠,且关联方除外)以下的,由董事会批准;超过4%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八) 套期保值

公司严禁参与期货投资,但可对公司产品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凡进行套期保值操作,不得超过公司产品总库存,且应按《套期保值管理办法》(由董事会另行批准)执行。

本条第(一)、(三)、(四)、(五)、(六)、(七)款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的,应按有关关联交易的权限和程序规定执行。

除本条列明的上述事项外,公司出现的其他交易行为(除公司接受赠予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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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其他交易行为需董事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未达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要求的均由总经理批准。

第七条 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内的资金、资产运用方案及重大合同事项,在按规定履行有关决策审批程序后,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越权行事。若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应对主要责任人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触犯法律的,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除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可临机处置的事项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职能部门或人员在经营管理中遇到超越其决策权限范围的事项时,应及时逐级向有权限的决策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修改本制度。修改时由董事会依据有关规章、规则提出修改议案,由股东大会批准。

本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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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元”是指“人民币元”,本制度所称“以下”、“以上”,都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二〇二四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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