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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10-31
债券代码:122139     债券简称:11 洪水业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12
年 10 月 29 日(星期一)在公司十五楼会议室召开。应出席会议监事
3 人,到会监事 3 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的议题经各位监事认真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2 年第三季度报告》;
    公司监事会根据《证券法》第 68 条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
于做好上市公司 201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2012 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了认真严格的审核,
并提出了如下的书面审核意见,与会全体监事一致认为:
   (1)、公司 2012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 2012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
出公司 2012 年第三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公司监事会提出本意见前,我们没有发现参与 2012 年第
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因此,我们保证公司 2012 年第三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其中:同意票 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青云水厂取水口迁改的议案》。
   因朝阳大桥建设需要,为保障南昌市饮用水源安全,根据市政府
办公厅“洪府厅抄字【2012】334 号”文件精神,同意公司与南昌市
政公用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分公司(以下简称“控股
工程分公司”)签订《青云水厂取水口迁改合同》,将青云水厂取水口
迁改至拟建朝阳大桥上游约 200 米处。项目总投资暂定 5500 万元人
民币,迁改费用列入朝阳大桥工程建设成本,由控股工程分公司(朝
阳大桥工程代建单位)承担。
   (其中:同意票 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特此公告。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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