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码:122139 债券简称:11 洪水业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对上市公司的股
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赣证监发
[2012]173 号)文件的要求,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就公司控股股东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水业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南昌市政公用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市政公用集团”)承诺履行情况公告如下:
一、控股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1、水业集团 2006 年洪城水业股权分置改革承诺履行情况
承诺事项:水业集团承诺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将积极倡导对
洪城水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股权激励制度,股权激励所
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洪城水业为国有控股公用事业类企业,目前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股权激励制度条件不成熟。待时机成熟,将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适时启动股权激励制度。
2、水业集团 2010 年洪城水业非公开发行承诺履行情况
承诺事项:(1)、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并上市后两个月
内与洪城水业就德安公司和扬子洲水厂的自来水业务签署委托管理
协议;在签署和执行委托管理协议时,我司将确保洪城水业具有充分
的主动权和决策权,并确保上市公司提供的委托管理服务获得公允对
价。
(2)、在 2012 年 12 月 31 日之前,且德安公司或扬子洲水厂具
备持续经营能力并能够产生稳定利润、拥有相关资质及权属证明文件
或洪城水业认为适当的时候,我司将所持有的德安公司 50%股权和扬
子洲水厂以我司和洪城水业协商确定的合理价格依法出售给洪城水
业或者以其他合法的方式注入洪城水业。
(3)、若在 2012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如洪城水业认为德安公司
或扬子洲水厂的持续盈利能力或在其他方面仍不能满足上市公司的
需要,则我司承诺将通过依法出售德安公司股权和扬子洲水厂资产给
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托管等方式,消除与洪城水业之间潜在的同业
竞争。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1)、为了避免同业竞争,经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和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
公司与控股股东水业集团分别签订了《德安公司股权托管协议》、《扬
子洲水厂资产托管协议》,水业集团将其下属扬子洲水厂、控股公司
德安(南昌)供水有限公司 50%的股权委托本公司管理,托管的期限为
自托管协议生效之日(2011 年 1 月 27 日)起至公司不再存在同业竞
争为止。
(2)、为了彻底解决德安公司的同业竞争问题,水业集团已于
2012 年 9 月 10 日将所持有的德安(南昌)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50%的
股权已协议转让给德安县供水公司。为此公司与水业集团关于德安
(南昌)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3)、由于扬子洲水厂仍不能满足注入上市公司的规范条件,
因此出售给洪城水业或资产注入洪城水业的时机不成熟,按照承诺事
项继续由洪城水业托管。
3、水业集团 2011 年二级市增持洪城水业股份承诺履行情况
承诺事项:水业集团于 2011 年 12 月 13 日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买入的方式增持洪城水业公司股份。水业集团
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持有的公司股
份。
承诺期限:2011 年 12 月 13 日起至继续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至 2012 年 10 月 31 日水业集团未减持公司
股份。
二、实际控制人承诺履行情况
市政公用集团 2010 年洪城水业非公开发行承诺履行情况
承诺事项:1、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并上市后两个月内与
洪城水业就蓝天环保的污水处理业务签署委托管理协议;在签署和执
行委托管理协议时,我司将确保洪城水业具有充分的主动权和决策
权,并确保上市公司提供的委托管理服务获得公允对价。
2、在 2012 年 12 月 31 日之前,且蓝天环保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并
能够产生稳定利润、拥有相关资质及权属证明文件或洪城水业认为适
当的时候,我司将所持有的蓝天环保 100%的股权以我司和洪城水业
协商确定的合理价格依法出售给洪城水业或者以其他合法的方式注
入洪城水业。
3、若在 2012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洪城水业认为蓝天环保的盈利
能力或在其他方面仍不能满足上市公司的需要,则我司承诺将通过依
法出售蓝天环保股权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托管等方式,消除与洪
城水业之间潜在的同业竞争。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为了避免同业竞争,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
临时会议和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与公
司实际控制人市政公用集团签订了《蓝天碧水环保公司股权托管协
议》,市政公用集团将其全资子公司江西蓝天碧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委托给本公司管理,托管的期限为自托管协议生效之日
(2011 年 1 月 27 日)起至公司不再存在同业竞争为止。2012 年 5 月
16 日根据南昌市国资委下发的《关于同意将江西蓝天碧水环保工程
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无偿划转至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批
复》(洪国资产权字[2012]27 号)文件精神,江西蓝天碧水环保
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无偿划转至水业集团,市政公用集团与
水业集团签署了《江西蓝天碧水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产权无偿划转
协议》。为此江西蓝天碧水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发生变更,公
司将于江西蓝天碧水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过户手续后与水
业集团签订《蓝天碧水环保公司股权托管协议》,承诺事项由水业集
团继续履行。
公司无其他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其他承诺事项。
特此公告。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