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屹通新材: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以及《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7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日期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规定,对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首次执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按该规定进行调整。该项解释生效日期为2023年1月1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为执行上述政策规定。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中“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本公司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解释17号中“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规定。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6号》《准则解释第17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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