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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力股份: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管理制度(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管理行为,增强外汇套期保值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1)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交割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2)外汇期权业务,是一种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是否拥有按照规定汇率买进或者卖出一定数量外汇资产的选择权,期权买方在向期权卖方支付相应期权费后获得一项权利,即期权买方在支付一定数额的期权费后,有权在约定的到期日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协定汇率和金额同期权卖方买卖约定的货币,同时期权的买方也有权不执行上述买卖合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自行开展该业务。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远期外汇交易及外汇期权交易,所有远期外汇交易及外汇期权交易行为均以保护公司正常销售利润率为目标,以具

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第七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及外汇期权交易必须基于对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谨慎预测的外币收、付款时间相匹配。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的决策机构,按照权限负责审批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年度交易限额。

第十一条 总经理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批准的权限范围内,负责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的具体事项决策,负责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是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的日常管理人员,对公司从事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进行审核和督导,包括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产品的交易方案,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所签署的与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交易相关的框架协议或者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交易行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是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经办部门,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财务处理及日常联系。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要点

第十五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和外汇期权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要点:

1、公司销售部门根据客户订单情形进行外币销售预测,公司采购部门依据生产任务情形进行外币采购预测,公司财务部根据销售、采购部门的预测结果进行远期结售汇和外汇期权业务交易的规划。

2、公司财务部基于稳健性原则,根据境内外人民币汇市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具体的远期结售汇和外汇期权业务交易计划,逐级上报财务总监、总经理批准实施。

3、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向金融机构提交远期结售汇申请书。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执行。

4、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后,财务部应及时检查是否与原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及时会同财务总监查明原因,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总经理。

5、财务部应对远期结售汇交易业务建立台账,对每笔交易进行登记、核实(内容包括远期结售汇的委托成交日期、成交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等重要信息);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6、财务部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割明细清单,应对每笔远期结售汇交易进行登记,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风险。

7、财务部应定期向相关领导汇报发生的远期结售汇和外汇期权业务的盈亏情况。

8、财务部应妥善保管远期结售汇委托书和成交确认书等交易记录和与交易记录有关的文件,交割后将其作为会计记账凭证的附件装订存档,远期结售汇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应随财务记账凭证保存至少15年。

9、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跟踪远期结售汇交易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交易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远期结售汇和外汇期权业务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应当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和外汇期权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和外汇期权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和外汇期权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远期结售汇和外汇期权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在远期结售汇和外汇期权业务操作过程中:(1)选择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控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产品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并只能在董事会授权额度范围内进行,严格控制其交易规模;(2)加强对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管理,严格资金划拨和使用的审批程序;(3)制定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和授权管理体系,明确岗位责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上述业务; 同时加强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职业道德,提高相关人员素质,并建立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制度,最大限度的规避操作风险的发生。

第十九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远期结售汇和外汇期权业务的必

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远期结售汇和外汇期权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和外汇期权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立刻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及时披露。财务部门应及时向财务总监、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七章 会计核算原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和披露。最终会计处理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为准。

第八章 信息披露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披露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信息。

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二十三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及时对外披露。第二十四条 对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15年。

第九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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