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依据上述规定对会计政策作出相应变更,并按规定的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变更时间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于2023年1月1日执行解释16号的该项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解释16号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2023年1月1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解释16号的单项交易,公司按照解释16号的规定进行调整。对于2022年1月1日因适用解释16号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本公司按照解释16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2022年1月1日的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因执行该项会计处理规定,公司追溯调整了2022年1月1日合并财务报表的递延所得税资产3,786,916.84元,递延所得税负债3,786,916.84 元,相关调整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没有影响。公司母公司财务报表相应调整了2022年1月1日的递延所得税资产43,173.60元,递延所得税负债43,173.60元,相关调整对公司母公司财务报表中股东权益没有影响。同时,公司对2022年度合并比较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追溯调整如下:
单位:元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合并)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资产负债表项目: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78,421,023.87 | 87,444,546.92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22,749,845.95 | 31,773,369.00 |
三、其他说明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公司盈亏性质改变,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