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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振业A:《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四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内部控制,提升公司风险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公司审计法务部为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审计法务部需建立和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的沟通联系机制,为其履职提供工作支持。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任职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合规管理情况;

(二)遵守诚信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能够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具有丰富的财务、会计、审计、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六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的提名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一)由董事长提名;

(二)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

(三)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批准产生。第七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过半数提名,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其余委员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履行职务。第八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议事规则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九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十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指导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对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监督、评估;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计提(转回)资产减值准备(不含按账龄分析法计提的坏账准备)事项,核销资产。

(五)年度审计计划和重点审计任务;

(六)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计提(转回)资产减值准备(不含按账龄分析法计提的坏账准备)事项,核销资产;

(七)了解和掌握公司面临的重大风险及风险管理状况,审议重大风险处置方案及年度风险报告等;

(八)指导公司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并审议合规管理重大事项、年度报告等;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代表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三)应当由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 作为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职能部门,审计法务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

(二)负责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组织及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制定会议计划,负责或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中介机构编写会议文件并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发出会议通知,安排会务,会议记录,编写决议,资料报备和归档等;

(三)负责定期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报告涉及公司财务、审计、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数据、资料,必要时,组织委员对公司进行调研。

第四章 议事程序第一节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第十三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审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财务报告;

(二)年度内部控制评审报告;

(三)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四)年度外部审计工作报告;

(五)提议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并审查审计费用;

(六)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汇总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时,应召集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3日前以专人送出、传真、邮寄或网络方式(包括电子邮件、本公司信息化办公系统)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事由和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文件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全体委员及相关与会人员。

第十七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应由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且委托的代理人应该是独立董事委员。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出席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八条 公司非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的董事及其他相关人员可以列席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及列席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节 会议决策程序第二十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决策程序如下:

(一)审计法务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写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二)相关业务主办部门按照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履行会议文件的内部审批程序;

(三)审计法务部将经公司内部审批通过的会议文件提交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主任委员及时召集审计与风险委

员会会议审议;

(四)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决策必须依赖于下列条件的满足:

1、充分了解与公司内部控制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熟悉公司内部控制工作要求及工作流程,并就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细致地调查;

2、充分了解与公司财务、会计、审计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有关制度,熟悉公司财务、审计管理工作要求及工作流程,并就重大财务信息进行了严格地审查和核实;

3、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职情况进行了调查和核实,并通过执行年审规程等方式充分协调了内、外部审计间的沟通。

4、充分掌握公司风险管理总体目标和风险管理现状,并就其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进行了跟踪调查。

5、充分了解公司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并就其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了跟踪调查。

(五)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将通过的决议或建议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由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六)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或建议存在异议的,应及时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并可由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独立董事或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必要时,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可以对应参加相关的公司办公会,直接参与与本委员会职权范围相关事项的讨论和研究。

第二十二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会议事项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并由参会委员在会议通过的决议上签名。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网络方式(包括电子邮件、本公司信息化办公系统)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委员签字。第二十三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每一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二十四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委员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出席该会议的非关联委员人数不足两人的,或该会议审议事项未获两名非关联委员一致通过的,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第二十五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建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董事会有权否决(或不采纳)审计与风险委员会通过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建议。

第二十六条 必要时,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七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纪要),会议记录(纪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召集人及主持人;

(二)出席、列席会议情况及授权情况;

(三)会议议程;

(四)讨论、审查会议议题的过程及具体内容;

(五)表决和决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应在会议记录(纪要)上签名。

会议记录(纪要)由审计法务部保存,在会议结束后与通过的决议

或建议一并呈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八条 审计法务部负责及时对会议文件资料、会议记录(纪要)、决议或建议进行整理存档,会后及时将相关文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实施,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本议事规则的修订事宜。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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