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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点药业: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现将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情况评估报告汇报如下:

一、资质条件

1、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

2、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4、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5、首席合伙人:梁春

6、人员信息: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270人,注册会计师人数:

147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141人。

7、2022年度审计收入:业务总收入:332,731.85 万元,审计业务收入:

307,355.10 万元,证券业务收入:138,862.04 万元。

8、业务情况:2022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488家,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2022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61,034.29万元。

9、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9家。

二、执业记录

1、签字项目合伙人:曹博

项目合伙人:姓名曹博,2010年6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年7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年2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3年1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家,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8家次。

2、签字注册会计师:许海强

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许海强,2016年7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3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7年3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3年1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家次。

3、质量控制复核人:赵艳灵

2002年6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8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2年2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0年12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10家次。

三、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大华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36次、自律监管措施4次、纪律处分1次;103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47次、自律监管措施7次、纪律处分3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前述监管措施不影响大华所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四、独立性

大华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五、质量管理水平

大华所已严格遵循财政部颁发的新质量管理准则,并按照新质量管理准则要求构建了质量管理体系,修订了大华所质量管理制度和流程。新质量管理体系、制度和流程在年报审计过程中运行情况良好,并发挥了重要作用。

1、分歧解决机制

大华所鼓励尽早识别出意见分歧,并明确规定意见分歧提出和解决的相关步骤,包括如何解决意见分歧、如何将解决意见分歧达成的结论付诸实施以及如何进行记录等。必要时可向相关监管机构、职业组织、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进行咨询。审计项目如存在分歧解决事项应按照大华所《业务风险管理规程》关于分歧解决的相关规定处理。主要包括:

(1)对于项目组内部的意见分歧,应以高级别人员指导低级别人员的工作,形成的结论应当得以记录和执行。

(2)对于项目组与被咨询者之间的意见分歧,应以项目组最终判断为结论,被咨询者的意见不能替代项目组重新做出的专业判断。

(3)项目合伙人与相关质量复核人员以及与大华所负责执行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活动的人员(如审核经理、审管委内部行业组专家等)的意见分歧,原则上应由下一环节审批人逐级进行解决。若仍无法解决,应由项目合伙人将书面仲裁申请提交至由分歧解决会解决。如仍无法解决,项目合伙人可通过质量管理主管合伙人向管委会专业仲裁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专业仲裁委员会复议结果为最终结果。

(4)各级复核人员之间的分歧

审核经理与复核合伙人之间的重大分歧应先由项目所在区域总部归口管理的质控合伙人协调解决,无法解决的参照上述“(3)”的规定,先提交至分歧解决会解决,若仍无法解决,则应提交至专业仲裁委员会解决。

2023年年度审计过程中,大华所就公司的所有重大会计审计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无不能解决的意见分歧。

2、项目咨询

大华所鼓励员工对审计业务过程中出现的因本人业务经验局限不能把握的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向其上级人员进行咨询。为提高专业技术咨询运行效率,项目组成员在执行鉴证业务过程中遇到的因本人业务经验局限不能把握的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应首先向项目负责经理或项目合伙人请示处理意见或提请项目组内部讨论。如果项目负责经理非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时,在向项目合伙人咨询前,还应先向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咨询。当项目组内部就所咨询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涉及重大事项、重大判断、重大疑难问题时,项目合伙人可与相关复核人员进行充分沟通。当项目合伙人与相关复核人员就涉及重大判断、重大疑难问题或有争议的事项未达成一致意见时,项目合伙人可以选择向专业标准部进行技术咨询。专业标准部提供咨询回复意见时,可根据咨询事项的复杂程度考虑是否需要提交给相关的专家委员会或行业组专家征求意见,并针对《技术咨询函》中提交的会计、审计方面的专业技术问题,从技术层面提供初步处理建议和参考意见,供项目组决策参考。

2023年年审过程中,大华所就公司重大会计审计事项与专业标准部及时咨询,按时解决公司重点难点技术问题。

3、项目质量复核

大华所《业务质量管理制度(2024年版)》将业务质量管理工作分为三个层面,即项目组复核、项目质量复核、风险管理措施。项目组层面复核是指传统的三级复核,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实施质量管理工作;项目质量复核是指复核合伙人的独立复核,这是新质量管理准则重点强调的针对公众利益实体和其他特定项目实施的事务所层面项目质量复核,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实施质量管理工作;风险管理措施是指质控内核会合议机制及其配套措施,是由质控部、质控内核会成员针对高风险项目在前两层级复核基础上补充实施的事务所层面的风险管理措施。在此基础上,对各个层次的质量管理工作做出具体要求。

2023年年报审计过程中,大华所对公司实施了完善的项目质量复核程序,主要包括项目组复核、项目质量复核、风险管理措施。上述复核流程都得到了很好的执行。

4、监控

(1)大华所在全所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监控和整改程序。

(2)大华所设计和实施的监控活动,包括定期的监控活动和持续的监控活动。

① 定期的监控活动包括周期性地选取已完成的项目进行检查,即大华所每年进行的执业质量检查。

② 持续的监控活动通常是日常性的活动,已经嵌入大华所的内部监控程序中,针对具体情况的变化而随时实施。在大多数情况下,持续实施的监控活动能够更为及时地提供与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的信息。

5、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

大华所设计和实施风险评估程序,通过设定质量目标,识别和评估质量风险,并设计和采取应对措施以应对质量风险。

大华所通过定期和持续的监控活动将发现的情况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存在缺陷,包括监控和整改程序中的缺陷。

大华所通过下列方法评价识别出的缺陷的严重程度和广泛性:

(1)调查所识别出的缺陷的根本原因。在确定用于调查根本原因的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大华所应当考虑这些识别出的缺陷的性质和可能的严重程度;

(2)评价这些识别出的缺陷单独或累积起来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影响。大华所根据调查结果,设计和采取整改措施,以应对识别出的缺陷。针对监控中发现的缺陷的性质和影响,根据《执业质量事故问责办法》启动对相关人员的问责程序。

六、具体工作方案

大华所根据公司的服务需求以及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全面、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工作围绕被审计单位的审计重点展开,其中包括收入确认等。同时大华所制定了详细的审计计划与时间安排,包括预审工作、函证、盘点、年报审计工作等,能够根据计划安排按时沟通并提交工作成果,充分满足了上市公司报告披露时间要求。

七、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大华所配备了专业的审计工作团队,配备具有丰富行业经验的项目组成员、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专业技术咨询人员等。项目现场负责人以及核心团队成员均具备多年上市公司审计经验。

八、信息安全管理

公司在聘任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大华所在信息安全管理中的责任义务。大华所制定了涵盖档案管理、保密制度、突发事件处理等系统性的信息安全控制制度,在制定审计方案和实施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也考虑了对敏感信息、保密信息的检查、处理、脱敏和归档管理,并能够有效执行。

九、风险承担能力水平

大华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8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涉诉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为:投资者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奥瑞德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5%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仍有少量案件正在二审审理阶段,大华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该系列案不影响大华所正常经营,不会对大华所造成重大风险。

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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