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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钢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司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会计政策变更背景:2023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 “《准则解释第17号》”),对照相关规定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合理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重大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损益、总资产、净资产等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根据《准则解释第17号》的有关要求,其中规定对“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解释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而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17号的要求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上述文件的规定与要求,公司于2024年1月1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重大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

件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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