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宏源药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据董事会的相关决议,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半数以上为独立董事,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因委员中的独立董事辞职或被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不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董事会应尽快选出新的委员,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法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审计法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法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其赖以决策的相关书面资料,主要包括: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相关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法务部提供的相关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主要包括: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经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也未指定其他委员召集的,由审计委员会的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

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或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为独立董事的,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但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过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随时通知随

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审计法务部和财务部负责人列席会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二十五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记载如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2、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代理人)的姓名;

3、会议议程;

4、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包括赞成、反对、弃权的票数);

6、委员的意见、建议与董事会的批复或说明等内容;

7、委员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正式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