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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源药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4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 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工作中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制度, 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 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制度的要求, 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 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 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

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 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其中独

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 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由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 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 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 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 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 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 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 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九条 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人与负责公司

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 与审计委员会沟通本年度

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第十三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正式审计意见前, 公司应当安排审

计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 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 可以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

师事务所, 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 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 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 发表审核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 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 并审阅检查监督部门提交的

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应根据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信息,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 应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应

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 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

的沟通, 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十二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 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前,

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在年报披露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至公告前一日)和年度业绩快报披露前 10 日内, 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计委员

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公

司存档保管。

第三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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