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而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16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对在首次施行该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该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上述交易进行追溯调整;对在首次施行该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上述单项交易而确认的资产和负债,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进行追溯调整,并将累计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和金额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 | 调整前金额 | 调整后金额 | 影响金额 |
2022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10,140,389.71 | 22,599,537.35 | 12,459,147.64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69,518.83 | 10,651,512.47 | 10,581,993.64 |
盈余公积 | 18,948,121.68 | 18,947,835.33 | -286.35 |
未分配利润 | 283,195,837.45 | 285,054,431.66 | 1,858,594.21 |
少数股东权益 | 155,727.43 | 174,573.57 | 18,846.14 |
2022年度合并利润表项目 | |||
所得税费用 | 20,868,387.08 | 20,683,271.98 | -185,115.10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113,711,700.86 | 113,873,528.18 | 161,827.32 |
少数股东损益 | 1,547,843.99 | 1,571,131.77 | 23,287.78 |
2022年初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项目 | |||
盈余公积 | 10,018,016.14 | 10,017,798.30 | -217.84 |
未分配利润 | 198,414,242.13 | 200,110,940.51 | 1,696,698.38 |
少数股东权益 | -1,380,918.48 | -1,385,360.12 | -4,441.64 |
上述调整不会导致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出现盈亏性质改变,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特此公告。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