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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尔高: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尔高”、“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威尔高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内容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为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内部控制环境、人力资源、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财务报告、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等内部控制风险。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内部控制环境、资金活动、投资管理风险、销售业务、采购业务、成本费用控制等。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的规定和要求,结合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事项一般缺陷重要缺陷重大缺陷
营业收入潜在错报错报<营业总收入的1%。营业总收入的2%>错报≥营业总收入的1%错报≥营业总收入的2%;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出现下列特征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②对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

③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④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重要缺陷:重要缺陷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

①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②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③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④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3)财务报告一般缺陷:是指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事项一般缺陷重要缺陷重大缺陷
直接财产损失500万元>直接财产损失金额≥100万元1000万元>直接财产损失金额≥500万元直接财产损失金额≥1000万元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下列特征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

)出现以下特征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①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

)一般缺陷: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二、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需要说明。

三、内部控制评价结论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四、保荐机构核查程序

1、查阅内控制度相关文件;

2、查阅报表、审批手续、公告文件、三会会议文件及相关文件;

3、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

4、现场检查走访相关经营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威尔高的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健全,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并进行了有效地实施;威尔高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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