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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众汽车:关于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2

证券代码:838030 证券简称:德众汽车 公告编号:2024-012

湖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权益分派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湖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2024年4月22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及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7,441,585.84元,2023年度公司母公司利润表中净利润为97,993,922.36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172,698,597.91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151,692,917.26元。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从公司实际出发,基于股东长期利益考虑。鉴于公司2023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为了保持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公司拟对截止2023年12月31日可供分配的未分配利润暂不作分配,资本公积金亦不转增股本。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2024年4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大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监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2024年4月20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大会审议结果为准。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第160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公司应注重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应优先采取现金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应当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在以下条件具备时,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货币资金余额不低于拟用于现金分红的金额;

4.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形。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60%,且超过 20,000 万元人民币。

(五)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应当先按照优先股发行文件的约定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再按照普通股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或者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要求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或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在符合利润分配政策、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七)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5%;若现金充裕,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现金分红比例,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八)若公司为扩大业务规模需增加注册资本,或者有良好投资机会需较多资金支持,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股票股利的分配方式;

(九)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事项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的,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针对优先股股东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公司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有可供分配利润的情况下,可以向优先股股东宣派按照相应股息率计算的股息。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涉及优先股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依照发行文件的约定,宣派和支付全部优先股股息。但若取消支付部分或全部优先股当年股息,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且公司应在股息支付日前至少 10 个工作日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通知优先股股东。

(二)公司发行的优先股可采取固定股息率或浮动股息率,固定股息率水平及浮动股息率计算方法依据优先股发行文件的约定执行。除法律法规或公司股东大会另有决议外,公司已发行且存续的优先股采用分阶段调整的票面股息率,在一个计息周期内以约定的票面股息率支付股息。

(三)公司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如果公司全部或部分取消优先股的股息发放,在完全宣派当期优先股股息之前,公司将不会向普通股股东分配股息。

(四)公司在有可分配利润的情况下,可以不向优先股股东分派股息,且不构成违约。

(五)如公司发行的优先股采取非累积股息支付方式,在特定年度未向优先股股东派发的股息或未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不累积到下一年度,且不构成违约事件。

(六)公司发行的优先股的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获得分配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七)公司公开发行的优先股,适用以下分配政策:(1)采取固定股息率,具体按优先股发行文件的约定执行;(2)公司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在有可分配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实施完成利润分配方案。

四、承诺履行情况

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事项,公司制定了挂牌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https://www.bse.cn/)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湖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9)。

本次权益分派符合承诺内容,符合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总体考虑。

五、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湖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湖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湖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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