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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固利: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作为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固利”、“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要求,华泰联合对盟固利2023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盟固利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公司包括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管理、企业文化、社会责任、资金管理、资产管理、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研发管理、工程项目管理、担保业务、财务报告、预算管理、合同管理、信息披露、信息系统、关联交易、内部监督等。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战略风险、资金风险、采购业务风险、销售业务风险、存货风险、资产管理风险和重大决策风险。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评价办法,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重大缺陷定量标准重要缺陷定量标准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营业收入指标错报>1%0.5%<错报≤1%错报≤0.5%
净资产指标错报>3%1.5%<错报≤3%错报≤1.5%

说明:

定量标准以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净资产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报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净资产指标衡量。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控制环境无效;一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后未加以改正;因会计差错导致的监管机构处罚;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重要缺陷关键岗位人员舞弊;未依照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已向管理层汇报但经过合理期限后,管理层仍然没有对重要缺陷进行纠正。
一般缺陷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重大缺陷定量标准重要缺陷定量标准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营业收入指标错报>1%0.5%<错报≤1%错报≤0.5%
净资产指标错报>3%1.5%<错报≤3%错报≤1.5%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导致出现重大安全生产或环境污染事故;企业关键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制度缺失可能导致系统性失效;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遭受证监会处罚或证券交易所警告;其他对公司负面影响重大的情形。
重要缺陷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并造成比较大的损失;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一般缺陷违反内部规章并形成损失;一般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公司存在其他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的说明。

二、盟固利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保荐机构主要核查程序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情况,查阅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查阅了公司财务报表、会计记录及其他文件,现场调查及走访相关经营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

四、保荐机构结论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盟固利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盟固利的《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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