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企业会计解释的施行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企业会计准则变化引起的会计政策变更如下:
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对首次执行日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对比较报表及累积影响数进行了追溯调整。
单位:元
合并报表项目 | 变更前2022年 12月31日余额 | 变更后2023年 1月1日余额 | 影响数 |
资产负债表项目: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64,931,987.31 | 67,368,663.98 | 2,436,676.67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54,542,219.94 | 56,978,896.61 | 2,436,676.67 |
盈余公积 | 31,334,679.40 | 31,334,679.40 | 0.00 |
未分配利润 | 428,633,637.77 | 428,633,637.77 | 0.00 |
利润表项目: | |||
所得税费用 | -24,174,580.36 | -24,174,580.36 | 0.00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