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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4-029)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证券代码:300217 证券简称:东方电热 公告编号:2024-029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解释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现就变更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日期

2022年12月13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16号准则解释”),该解释“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公司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该事项相关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17号准则解释”),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的内容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公司自2023年10月25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修订,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对公司的影响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对本公司的影响

对于在首次施行解释16号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即2022年1月1日)因适用解释16号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本公司按照解释16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即2022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根据解释16号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累积影响调整如下:

项目2022年1月1日 原列报金额累积影响金额2022年1月1日 调整后列报金额
递延所得税资产29,196,428.72602,874.1829,799,302.90
递延所得税负债11,903,911.18602,874.1812,506,785.36

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即2022年1月1日)至解释施行日(2023年1月1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解释16号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本公司按照解释16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解释16号的规定,本公司对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调整如下:

资产负债表项目2022年12月31日
变更前累计影响金额变更后
递延所得税资产39,942,230.361,446,842.0241,389,072.38
递延所得税负债17,520,951.931,446,842.0218,967,793.95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执行“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对本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特此公告。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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