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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科防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2024年4月22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影响投资者投资取向,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产生或者可能产生较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报告”是指当出现上述重大信息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管理层和董事长汇报。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管理机构。第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为所在单位或部门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等报告义务人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与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和备案工作。第九条 本制度第三条所述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上报制度,以保证其能够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重大变更事项、重大风险事项、其他重大事项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拟提交公司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三)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四)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研究和开发项目的转让或者受让;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2项或第4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关联交易事项:

1、前述第(四)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3、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

4、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五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前款规定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5、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19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2)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6、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制度第十条第(五)款第2项至第6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适用本款规定及时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1)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3)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款第(1)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4)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7、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审议程序,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2)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3)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4)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六)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未达到上述第1项规定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公司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和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报告义务人也应当及时报告;

3、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第1项规定标准的,适用上述第1项规定。

已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基本案情;

2、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3、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4、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预计负债计提情况;

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6、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七)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发生大幅度变化(百分之五十以上)、业绩预测及业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7、股权激励;

8、获得重大科研成果、重大奖励等情形;

9、破产。

(八)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12、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核心技术许可、重要资质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6、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7、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九)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4、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7、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8、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9、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0、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11、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2、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

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的情形时,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该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通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的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

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该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报告程序

第十三条 证券事务部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接收部门。第十四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在知悉本制度所规定的内部重大信息后,按照要求,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情况。并在一日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送达。第十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

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

第十八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咨询(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披露。第十九条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其他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章 保密制度第二十条 公司重大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重大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也不得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内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证监会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二十四条 公司筹划或正在进行的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时,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如果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等),公司除追究泄露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外,应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情况,同时采取立即公开披露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二十六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重大信息。非内幕信息

知情人自知悉重大信息后即视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重大信息的文件、 U 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禁止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第二十八条 由于工作原因,从事可能经常接触重大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为有利于重大信息的保密,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应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之前,财务、审计工作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公司财务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确保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悉重大事项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能及时上报的,或由于相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公司将追究有关报告义务人的责任,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直至辞退等处分,并且视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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