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利得”、“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期限至2023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保荐机构名称 |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
法定代表人 | 范力 |
保荐代表人 | 肖晨荣、冯洪锋 |
联系电话 | 0512-62938515 |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发行人名称 |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300883 |
注册资本 | 34,600.00万元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明光市工业园区体育路150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安徽省明光市工业园区体育路150号 |
法定代表人 | 徐龙平 |
董事会秘书 | 尹雪峰 |
联系电话 | 021-37586500-8818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0年9月10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三、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全套申请文件后,保荐机构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问询函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针对发行人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并对有关事项出具核查意见;督导发行人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督导发行人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有效执行;持续关注发行人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或发生资金占用等事项;定期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交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发行人提供专业意见,出具相关报告,并配合保荐机构对有关事项的核查工作。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审阅其信息披露文件,督导期内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情况符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良好,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无。发行人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肖晨荣 冯洪锋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范力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