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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泰科: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利润分配预案基本情况

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母公司2023年度实现净利润42,146,692.04元,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4,214,669.20元后,本年度母公司实现可分配利润37,932,022.84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38,666,285.52元,资本公积541,709,634.06元。合并财务报表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3,286,753.69元,按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4,214,669.20元后,本年度实现可分配利润19,072,084.49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269,085,473.52元,资本公积541,597,031.22元。

基于公司持续、稳健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以及对未来发展的良好预期,本着回报股东、与股东共享经营成果的原则,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根据《公司章程》和《未来三年(2022-2024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制定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以公司2023年12月31日总股本8,32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60元(含税),共分配现金红利2,163.20万元(含税),剩余累计未分配利润24,745.35万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自2023年12月31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公司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管理层指定人员具体执行上述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实施结果适时办理相关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二、利润分配预案的合法性、合规性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规定,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分红回报规划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有利于全体股东共享公司经营成果。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三、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以公司2023年12月31日总股本8,32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60元(含税),共分配现金红利2,163.20万元(含税),剩余累计未分配利润24,745.35万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自2023年12月31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公司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管理层指定人员具体执行上述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实施结果适时办理相关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给予投资者稳定、合理回报的指导意见,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

远发展的前提下,为了更好地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正处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实际情况,所提出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情形,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

四、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需经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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