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要求,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独立董事王艳、刘艳清、刘衡2023年度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独立董事王艳、刘艳清、刘衡对自身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了董事会。自查结果显示,三名独立董事均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情形,能够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二、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评估意见
经核查王艳、刘艳清、刘衡的任职经历及个人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确认各位独立董事在报告期内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亦未在公司的主要股东单位中担
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利益冲突、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对其独立客观判断产生影响的情况。公司三名独立董事在 2023 年度始终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其履职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严格规定和要求,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