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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远通信: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证券代码:603236 证券简称:移远通信 公告编号:2024-023

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近期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最新修订内容,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现行《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二○二三年四月二○二四年四月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候选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可以提名推荐董事候选人;单独或者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日10日前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监事会可以提名推荐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单独或者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日10日前向监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一)公司股东在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所拥有的表决总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之积。 (二)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投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候选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可以提名推荐董事候选人;单独或者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日10日前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三)监事会可以提名推荐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单独或者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日10日前向监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向一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 (三)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的累积投票,应分别实行。 (四)在投票选举中要遵循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及独立董事在董事总数中比例的有关限制性规定。 (五)股东大会依据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所得表决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者监事人选;当选董事或者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所代表的表决权的1/2。(一)公司股东在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所拥有的表决总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之积。 (二)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投向一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 (三)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的累积投票,应分别实行。 (四)在投票选举中要遵循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及独立董事在董事总数中比例的有关限制性规定。 (五)股东大会依据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所得表决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者监事人选;当选董事或者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所代表的表决权的1/2。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职责,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和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其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和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其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施如下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其中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利润分配期间间隔:在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施如下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其中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利润分配期间间隔:在符合分红条
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四)现金、股票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 (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的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2)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四)现金、股票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 (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2)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④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上述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①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30%或资产总额的20%; ②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③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公司拟进行利润分配时,应按照以下决策程序和机制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研究论证: (1)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 (2)公司董事会拟订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④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公司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①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30%或资产总额的20%; ②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③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公司拟进行利润分配时,应按照以下决策程序和机制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研究论证: (1)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 (2)公司董事会拟订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案时,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3)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4)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如下: (1)公司董事会拟定并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就利润分配预案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3)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如下: (1)公司董事会拟定并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就利润分配预案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3)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权的2/3以上通过。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公司根据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当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且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实施 (1)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2)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应当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公司根据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应当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且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实施 (1)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专项说明:①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②
在审议通过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①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②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九)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③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④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⑤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2)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①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②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途及收益情况; ③公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了便利; ④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负但合并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的,公司应当在年度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向

母公司实施利润分配的情况,及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九)当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被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当年末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当年末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为负;

(4)公司存在重大资金支出事项;

(5)出现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变更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事宜。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章程》(2024年4月修订)。

二、其他公司治理制度的制定、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部分相关制度。

其他部分公司治理制度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制度名称类型是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
2《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
3《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
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
5《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
6《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
7《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
8《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
9《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修订
10《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
11《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
12《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修订
13《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
1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修订
15《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新制定
16《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新制定

其中,《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治理制度。

特此公告。

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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