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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远通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2024年4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的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所持本公司股份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其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证券账户负责,加强证券账户管理,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监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各自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分别履行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的预披露义务等。董监高于任期届满前离职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限制性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数量相应变更。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条 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在原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仍应遵守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第三章 买卖公司股份的禁止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股份买卖: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份行为的流程及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应当提前2个交易日、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将其增持事项以及减持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

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在计划交易时间前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监高,并提示相关风险。董事会秘书应在董监高采用集中竞价减持公司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在集中竞价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监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相关。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监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公司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二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制度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为本公司违规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责任追究主体,负责实施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买卖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除由有关证券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外,公司将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公司应当按照《股份法》的规定,不得将前述股份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其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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