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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晶海:关于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2

证券代码:836547 证券简称:无锡晶海 公告编号:2024-057

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一、 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2024年4月22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99,386,319.90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101,215,644.27元。母公司资本公积为396,477,620.61元(其中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为370,056,060.61元,其他资本公积为26,421,560.00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64,740,000股,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转增2股(其中以股票发行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2股,无需纳税;以其他资本公积每

10股转增0股,需要纳税)。本次权益分派共派发现金红利19,422,000.00元,转增12,948,000.00股。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总额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比例,后续将发布公告说明调整后的分派比例。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 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2024年4月22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大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 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 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阅,该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了公司正常经营状况、未来发展和股东合理

回报等因素,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 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公司章程》“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之“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中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实施如下利润分配办法: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1、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公司在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且审计机构的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但下列特殊情况除外。

(1)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因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影响引起行业盈利大幅下滑,致使公司净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

(3)公司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时,公司当年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4)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时,公司当年可不进行现金分红。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发放现金股利的最低比例

在满足发放现金股利的条件时,公司最近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成长性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每股净资产等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四)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五)公司有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但董事会未做出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应说明未进行分红的原因;

(六)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七十九条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四、 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行完毕。

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2)。公司严格按照上述规划进行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承诺内容。

五、 其他

1、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范围,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2、 送转股方案对公司报告期内净资产收益率以及投资者持股

比例没有实质影响,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预计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等指标将相应摊薄。

3、 本预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在决策程序通过后2个月内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 备查文件目录

事专门会议决议》

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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