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修改前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 修改后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 修订类型 |
1 | 第十九条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 第十九条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 修改 |
2 |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如适用)和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的独立意见; ...... |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表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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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