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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星股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2

证券代码:836717 证券简称:瑞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6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2024年4月22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261,421,840.78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231,958,418.50元。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114,680,000股,根据扣除回购专户1,869,241股后的112,810,759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0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10,152,968.31元。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2024年4月18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大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监事会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正常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经营状况、未来发展和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包括: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行完毕。

东(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对分红规划和计划进行适当且必要的调整。调整分红规划和计划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与本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

(六)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内容详见公司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告》(公告编号:2022-026)。

公司严格按照上述规划进行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承诺内容。

五、其他

1、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2、本预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在决策程序通过后2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内容详见公司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告》(公告编号:2022-026)。公司严格按照上述规划进行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承诺内容。

(一)《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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