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星股份”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对瑞星股份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及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21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23年6月16日,公司发行普通股28,680,000股,发行方式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发行价格为5.0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45,407,6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20,434,920.68元,到账时间为2023年6月21日。
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大华验字[2023]000357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 金额 |
募集资金总额 | 145,407,600.00 |
减:承销费 | 12,940,000.00 |
募集资金到账净额 | 132,467,600.00 |
减:置换前期投入中介费用 | 12,548,151.04 |
减:上市中介费用 | 188,679.25 |
减:累计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28,890,757.97 |
其中:本年度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24,760,202.73 |
减: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 30,000,000.00 |
减: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 50,000,000.00 |
加:赎回银行理财产品 | 50,000,000.00 |
加:累计理财产品收益 | 236,565.07 |
其中:本年度理财产品收益 | 236,565.07 |
加:累计收到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净额 | 330,210.33 |
其中:本年度收到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净额 | 330,210.33 |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 61,406,787.14 |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用途的变更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等进行了规定。
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2023年6月,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保荐人签署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2023年11月,公司子公司瑞星久宇燃气设备(成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晋原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保荐人签署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公司签订的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内容与北京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规定,
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账户名称 | 银行名称 | 账号 | 对应募投项目 | 存储余额 |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 | 100854441626 | 研发中心项目 | 31,273,014.95 |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 | 100314355948 | 燃气调压设备生产扩建项目 | 20,657,060.48 |
瑞星久宇燃气设备(成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晋原支行 | 4402042829100118821 | 燃气调压设备生产扩建项目 | 922,588.19 |
瑞星久宇燃气设备(成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晋原支行 | 4402042829100118945 | 研发中心项目 | 8,554,123.52 |
合计 | 61,406,787.14 |
注:上表金额包含专户利息收入
三、本报告期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投项目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集资金置换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披露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华西证券出具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大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357号)。
公司自筹资金预先支付情况如下:
1、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情况:截至2023年7月31日,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的金额为6,480,385.07元。
2、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截至2023年7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2,548,151.04元。
以上自筹资金已于2023年8月16日完成置换。
(三)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3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不超过3,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披露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华西证券出具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四)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
2023年10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等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如单笔产品存续期超过董事会决议有效期限,则决议的有效期自动顺延至该笔交易终止之日止。
公司于2023年10月10日披露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
品的公告》,华西证券出具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报告期内,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委托方 | 产品名称 | 委托理财金额 | 起息日 | 赎回日 | 预计年化 收益率 | 实际收益额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银理财-稳富 | 5,000.00 | 2023年10月23日 | 2023年12月21日 | 2.80% | 23.66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未到期的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年度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六、会计师对募集资金2023年度存放和使用情况的鉴证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4月18日出具了《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大华验字[2024]0011010297号)。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的《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北京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瑞星股份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重大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元
募集资金净额 | 120,434,920.68 | 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24,760,202.73 | |||||||||
报告期内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 |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28,890,757.97 | |||||||||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 | - | ||||||||||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 - | - | ||||||||||
承诺投资项目和超募资金投向 | 是否已变更项目(含部分变更)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 调整后投资总额(1) | 本年度投入金额 |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2) | 截至期末投资进度(%)(3)=(2)/(1)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本年度实现的效益 | 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 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 ||
燃气调压设备生产扩建项目 | 否 | 110,000,000.00 | 70,434,920.68 | 24,681,152.73 | 28,811,707.97 | 40.91% | 2025年1月 | 无 | 否 | 否 | ||
研发中心 | 否 | 50,000,000.00 | 50,000,000.00 | 79,050.00 | 79,050.00 | 0.16% | 2024年7月 | 无 | 否 | 否 | ||
合计 | 160,000,000.00 | 120,434,920.68 | 24,760,202.73 | 28,890,757.97 | 23.99% | |||||||
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分具体募投项目) | 不适用 | |||||||||||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 不适用 | |||||||||||
超募资金的金额、用途及使用进展情况 | 不适用 |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 2023年10月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情况,公司业务发展和当前的市场需求,为了提高经营效率及募集资金投资效率,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拟对募投项目“燃气调压设备生产扩建项目”、“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进行变更,实施主 |
体由“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瑞星久宇燃气设备(成都)有限公司”共同实施;实施地点由“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中华东街北侧”变更为“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中华东街北侧”及“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沙渠镇工业大道388号”。 |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情况 | 不适用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 2023年8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公司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燃气调压设备生产扩建项目与研发中心项目建设,公司从自有账户支付燃气调压设备生产扩建项目工程款,款项先从自有账户划款,再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入自有账户;累计支付并到期置换6,480,385.07元。 |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 2023年8月14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同意公司将不超过3,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期限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于2023年8月17日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3,000万元用于公司日常经营。 |
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相关理财产品情况 | 2023年10月9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在确保资金安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前提下,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购买理财产品。于2023年10月23日从募集资金专户合计划转5,000万元购入理财产品,并于2023年12月21日合计赎回5,000万元理财产品。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公司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已购买但未到期的现金管理产品及资金为0元。 |
项目实施出现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原因 | 不适用 |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 尚未使用的大额募集资金主要为待支付的项目尾款质保金等。将保留本项目对应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待支付款项将继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在满足付款条件时,通过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支付本项目尾款、质保金等款项,同时在票据方式支付到期后进行等额置换。 |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或其他情况 | 不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