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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德鑫泰: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作为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德鑫泰”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截至2023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4层
主要办公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4层
法定代表人崔洪军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李鹏、于力
联系电话021-23153888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881.SZ
注册资本11,000.00万元
注册地址钟楼区邹区镇邹区村周家湾
主要办公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工业大道工业路48-1号
法定代表人周文庆
实际控制人周文庆、宗焕琴、周阳益
联系人周阳益
联系电话0519-88065009
联系邮箱webmaster@shengdechina.com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0年9月1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盛德鑫泰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盛德鑫泰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及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二)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三)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四)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五)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六)持续关注发行人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七)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八)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九)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持续督导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

2022年4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的“新建特种设备用不锈钢、合金钢无缝钢管制造项目”已在前期经过了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受宏观经济原因以及具体项目投入进度影响,建设进度未达预期,未能在计划时间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根据该项目当前实际建设进度,同时结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市场环境等因素,在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延长“新建特种设备用不锈钢、合金钢无缝钢管制造项目”的实施期限。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长期利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未改变项目建设的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2023年4月,为更合理地使用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根据《指引2号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拟将上述募投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11,546.92万元(实际具体金额以资金划转当日专户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上述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实施完毕后,公司将对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进行销户处理,相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也将自动终止。

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三)现金收购江苏锐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51%股权

2023年8月14日,公司与吴克桦、罗应涛、朱才林、柯冬云(以下简称“交易对方”)及江苏锐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锐美”)签署了《关于受让江苏锐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51%股权之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公司分别以现金人民币19,954.44万元、5,824.50万元、1,281.06万元及990.00万元收购吴克桦、罗应涛、朱才林及柯冬云持有的江苏锐美

36.2808%、10.5900%、2.3292%、1.8000%的股权,即公司合计以现金人民币28,050.00万元收购交易对方持有的江苏锐美51.00%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江苏锐美51.00%的股权。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也不构成重组上市。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和持续督导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和持续督导工作开展的情形。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本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各定期公告及临时公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披露时间符合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已经使用完毕,募集资金账户均已销户,保荐机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不存在其他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项。(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李 鹏 于 力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崔 洪 军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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