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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科能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2024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独立性、有效性,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第二条 为确保本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与职责第三条 本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本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本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第四条 本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 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且具有公司董事会认可的财务知识;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现时负责审计公司账目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前任合伙人在以下日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计一年内,不得担任公司本委员会的委员:其终止成为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的日期;或其不再享有该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利益的日期。

第六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本委员会召集人须为会计专业人士,由董事长提名一名独立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为使本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有权将其免职并根据本工作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本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九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十条 本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本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

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本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本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本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本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在执行任务需要时,有权聘请独立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和其他顾问。公司必须提供本委员会认为合适的财务和资金保证,用以支付会

计师事务所提供财务审计服务和审计、审阅以及验证等相关服务的报酬及本委员会聘请的各种顾问的报酬。

第三章 议事规则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委员;经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本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挂号邮件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发出,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说明,并在事后补送书面通知。第十七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本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亲自出席,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及被委托人姓名;

(二) 委托代理事项;

(三)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指示时, 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四) 授权委托的期限及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因本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有反对意见的,应将投反对票委员的意见存档。

第二十二条 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四条 根据需要,本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列席委员会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

本委员会聘请的外部专家主要负责对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中涉及的专业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和专业建议。

本委员会聘请的列席会议专家享有建议权,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本委员会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本委员会会议记录应与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簿及代理出席委托书一并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自会议记录作出之日起不少于十年。第二十六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 会议议程;

(四) 委员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本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说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表决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本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本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本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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