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冷大光先生、谢林海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的任职经历及其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独立董事冷大光先生、谢林海先生不存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