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重大决策的专业化水平,防范公司在战略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战略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1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三章战略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及其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委员会受董事会委托开展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除非董事会委托,委员会不能代表董事会对审议事项作出决定。
第四章战略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凡因董事会工作需要,或者两名以上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组织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委员会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主持。
第十四条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明确表示对所议事项的表决意见并签名确认,该意见报告由召集人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结束,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应当将会议记录和相关报告、文件、计划、决议等进行整理归档,有关决议和记录应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汇报。如果部分委员对委员会形成的书面意见存在异议,应在书面意见中予以说明。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及结果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委员会的秘书机构,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