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孙振萍)
作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2023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本着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依法进行表决,有效促进了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现将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个人基本情况及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一)个人基本情况
孙振萍女士:196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22年5月18日起任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孙振萍女士任广东源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广州开发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外部董事。孙振萍女士系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评估师、国际内部审计师、高级审计师,任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专家库专家、广州市科学技术局专家库专家、广州市农业局专家、粤港澳合作促进会会计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广东省审计学会理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1、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股东单位或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不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附属企业任职;
2、本人没有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等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3、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本人与公司、公司管理层以及足以影响公司的主要利益关系人,没有任何足以影响本人独立客观判断的其他重要关系。因此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3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 | 出席董事会情况 | 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 ||||
应出席次数(次) | 亲自出席次数(次) | 委托出席次数(次) | 缺席次数(次)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 ||
孙振萍 | 6 | 6 | 0 | 0 | 否 | 1 |
2023年度,本人亲自出席公司召开的全部董事会及1次股东大会。本人通过认真审阅会议文件及相关材料,详细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并根据需要要求公司补充相关说明。在会上,详细听取公司管理层就有关经营管理情况的介绍,对各项议案进行独立、审慎的审议并投了赞成票,对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各项议题无异议,未发表反对或弃权的意见。公司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情况
1、审计委员会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共召开5次会议,本人作为公司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亲自出席了全部内控与审计委员会会议,认真履行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定期报告、关联交易、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进行了审议。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报告期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召开3次会议,本人作为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亲自出席了全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认真履行职责,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薪酬、考核方案等事项进行了审议。
3、提名委员会
报告期内,未发生需要召开提名委员会的事项。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促进加强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培训,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本人持续加强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2023年本人积极参加证券监管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包括上市公司董监高培训班暨独立董事制
度改革专题培训、独立董事后续培训;通过多种方式及时了解公司治理、调研交流、公司舆情,以及资本市场行业政策信息及监管动态;主动关注监管部门、市场中介机构、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公司的评价。
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保障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与公司管理层保持定期沟通,加强对公司经营状况的了解,切实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五)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除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时对公司生产经营进行详细了解外,还多次到公司进行实地现场调研,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随时保持沟通联系,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等情况。同时,本人关注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有关公司及公司所涉行业的宣传和报道,不断加强对公司的认识与了解。
(六)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2023年度,公司有关管理层积极与本人进行沟通交流,汇报公司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保证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能对本人关注的问题予以落实和改进,为本人的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支持。
三、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1、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三次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公司预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参加了该等会议,认真审核了上述议案认为:
(1)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含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王妙玉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行为,交易价格为市场公允价格,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未发现通过上述关联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
(2)认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主要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适时开发、建设和营运一个“创新发展中心”项目,符合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风险可控,未发现损害中小股东和本公司利益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2、2023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续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已就《关于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续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事先与本人进行了沟通,本人认为公司在保证自身日常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对好好置业提供借款,有利于促进其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借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发现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3年4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召开,提议继续聘任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本人对续聘事项进行研究并核查了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认为该会计师事务所在历年的审计过程中能够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恰当。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关于确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议案》《关于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本人参加了该会议,就公司2022年年报内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酬金等议
案进行了审核确认,该议案审议程序未发现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公司确定的2022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合理,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审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情况
1、2023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本人参加了该等会议,认真审核了上述议案认为:
(1)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人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公司员工形成长效激励机制,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未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的情况。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对激励对象具有积极激励和约束效果。
2、2023年10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人参加了该等会议,认真审核了上述议案认为: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10月17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未发现公司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2023年,公司管理层认真贯彻执行公司董事会的各项决议,带领全体员工不怕困难、开拓创新、勇攀高峰,用实干和实践创造了高质量发展实绩。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本着诚信原则,勤勉尽责,在工作中保持了独立性,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等方面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在过去的一年,公司各方面为本人履行职责给予了大力支持并提供了必要条件,在此深表感谢。
2024年,本人将继续勤勉、公正、独立地履行职责,继续加强学习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合作,继续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增强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维护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孙振萍
2024年4月22日